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全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方澤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應期繳付信用卡消費款,但相對人未依約繳納,至115年2月8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80,310元未償,經聲請人屢次依其提供之聯絡電話及信函催繳均未能聯繫,相對人此舉恐有逃避債務及逃逸之虞;又相對人尚有一不動產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272號事件假扣押登記中,顯見相對人已瀕臨無資力或財務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狀態,若不對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日後恐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故聲請人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票或現金提供擔保,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78,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假扣押非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恐難執行者不得為之,所謂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等是,所謂恐難執行,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此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至所稱釋明,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第311號判決參照)。準此,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如未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即應認為假扣押之原因不存在,應駁回假扣押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裁定准予實施假扣押,而其就所主張借款債權之金錢請求,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為證,而認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金錢請求,為相當之釋明。然就假扣押之原因即本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僅提出其自行製作之催收紀錄及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第二類謄本為證,該催收紀錄內容至多僅能證明相對人有未接聽聲請人電話,或已收受催收信函而仍未依約清償等情形,至前揭謄本關於前述假扣押登記之記載,亦僅能證明相對人對其他債權人尚有債務未清償,自不能以此即謂相對人已逃匿,更與其是否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而將成為無資力無關;況債務人縱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亦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足認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即難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而將成為無資力,或將移住遠方、逃匿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致聲請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之情事,本件即無從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原因為任何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既完全未釋明,自不得以擔保補足,從而,聲請人聲請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