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司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司存續及債務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旭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昭信、余佩橙間公司存續及債務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陳明台端就本件調解聲明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若干元?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