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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司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司存續及債務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旭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子軒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余昭信、余佩橙間公司存續及債務爭議事件,
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陳明台端就
本件
調解聲明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若干元?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