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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司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丁泰駒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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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