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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司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加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冠緯
一、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騰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
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
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並需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