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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司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加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冠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