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11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博聖
陳麗智
被 告 陳慈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5年度雄簡字第429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427元,及其中新臺幣96,997元自民國11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除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