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3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兆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