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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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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小字第 4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40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王璽睿  
被      告  陳洧騰(原名:陳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62元,及其中新臺幣15,997元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62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婉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