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4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世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陸拾伍元為原告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15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下稱甲車)在高雄市○○區里○○路00號水流庄牧場前倒車時與訴外人駕駛向原告投保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乙車)發生碰撞致乙車受損(下稱
系爭事故),原告已賠付乙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56974元(零件19384元、工資37590元)等事實,有乙車行照、估價單、車損照片、警方
事故調查資料
可稽,此部分事實自
堪認定。
二、按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又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9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亦定有明文。本件依卷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現場照片,可見事故發生當時被告駕駛甲車正在從水流庄牧場之門口空地向外倒車,要將車輛開到道路上,甲車車尾接近道路之際,乙車從對向車道逆向左轉開往水流庄牧場大門,雙方因而在該牧場大門外空地處發生碰撞(本院卷第31-40頁)。本院認為乙車駕駛貿然違規逆向跨越車道行駛,屬異常駕駛行為,對他人而言已造成高度風險,為系爭事故發生之主因;但若被告在倒車過程中有放慢速度並持續謹慎注意後方車輛及行人,當有可能及時發現乙車動向而採取煞停等因應措施,審酌
上開因素,且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當時已盡相當注意以排除民法第191條之2之
推定過失責任,故本院認甲、乙車就系爭事故應各負30%、70%過失責任。
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系爭車輛自112年3月出廠,
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11月19日,已使用9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6961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19384÷(5+1)≒323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00000-0000) ×1/5×(0+9/12)≒24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00000-0000=16961】,加計
無庸折舊之工資(含烤漆及板金費用)37590元,合計54551元。又乙車駕駛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亦
與有過失,應自負7成責任,已如前述,是經依民法第217條規定過失相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6365元。
四、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636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5年1月24日起(見本院卷第4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