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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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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小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5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      告  古捷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利息新臺幣174元、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