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小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76號
原      告  郭麗卿即禾勝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賴信全  
被      告  鴻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濬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6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5,6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承攬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場內之頂車機維修及移機工程,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依約完工,經原告向被告請款竟未獲置理,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65,6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原告並未於施工前提供任何報價或書面合意,亦未取得被告對維修項目及金額之明確同意即逕行施工,兩造並未成立有效之契約關係,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就被告維修場內之頂車機進行施工及移機裝設完畢乙節,被告就此未加爭執,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該頂車機既在被告之維修場內,如原告未經被告同意,應無從就該頂車機施工及移機,堪信兩造間應確有同意原告就該頂車機進行修繕及移機之合意存在,兩造間就該等工作應已成立承攬契約,自堪認定。而依一般社會常情,維修頂車機及移機,除提供維修專業技術外,尚且需購置零件以供使用,當無無償提供之可能,堪信應屬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依前開規定,應視為被告允與報酬,而兩造間既未於施工前即言明報酬數額,亦無價目表可供參照,即應按照習慣給付。被告雖又辯稱原告應於施工前先行報價,不應僅於完工後直接提出一個金額請款云云,惟原告雖未於施工前先行報價,但被告亦未向原告提出需先行報價始能施作之要求,於原告實際進行施作時,亦未以尚未報價而阻止原告施作,仍足認兩造間確有成立承攬契約並允與報酬之合意,被告此部分抗辯,並不足採。
 ㈡而原告就頂車機之修繕及移機請求之施工費用65,600元,業據原告提出銷貨憑單為證,且就相關維修項目對應之工項均詳加說明,堪信應屬必要之維修項目及費用。被告雖辯稱該價格未經被告同意,且並不合理云云,然並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原告該等報價有何不合理之處,自僅能認定該等費用尚屬合理之範圍,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即屬有據。至被告辯稱其中部分頂車機原均正常使用,應無維修及更換零件必要云云,然該等頂車機既有移機之必要,對於相對應之耗材及管線,自有對應新場地為必要之維修及更換之需求,原告就此加以施作,亦與常情無違,被告就此亦未提出該等頂車機並無調整維修必要之相關反證,尚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兩造間既已就頂車機之維修及移機成立承攬契約,即應視為允與報酬,而該等項目經原告依約施作完畢,原告提出之施作費用及項目,亦屬合理之範圍,原告依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65,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本件係就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數額為被告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