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762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薛凰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1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