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小字第 7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762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蔡漢柏  
被      告  薛凰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1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