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橋小字第8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炫淞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
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
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民事
裁判要旨參照)。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對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見民事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然被告已於114年9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不具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是依前引規定及說明,原告對本件被告起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