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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小字第 9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9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李振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151元,及其中新臺幣59,756元,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500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