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簡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1026號
原      告  李振弘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具狀補正繼承人張世尊之繼承人被告,並提出張世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補正之繼承人人數提出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被繼承人張世尊已於訴訟繫屬前死亡而喪失當事人能力,原告先列其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然未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年籍,本院業已調取相關資料到院,並以115年6月2日函文函請原告補正,然原告未到院閱卷亦未補正,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起訴即不合程式,本院將予以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