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橋簡字第2號
被 告 郭宸睿
張菊濤
上列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就
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87,160元(上訴人應撤銷贈與之
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土地之面積為741.3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4,700元×
應有部分9分之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