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橋簡字第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文戎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橋簡字第5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年3月25日
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日下午2時32分在本院民事法庭7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呂維翰
書 記 官 陳勁綸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26元,及其中新臺幣20,953元自
民國107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
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52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有
債權讓與證明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資料
可稽,且未據被告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