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簡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51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      告  李宗憲  
            高楠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晉煌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安雄住所地在高雄市前金區,被告高楠交通有限公司設立在高雄市前鎮區,而原告主張之侵權事件發生地點國道1號南向365公里處位在高雄市三民區,有戶籍資料、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國道公路警察局轄線對照管轄地檢及所屬分局行政區域一覽表可稽(卷內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雖記載該地點為高雄市左營區,但國道一號全線並未經過左營區,有上開行政區域一覽表可稽,該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記載顯屬誤載,附此敘明)。故本件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均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