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橋簡字第582號
原 告 四季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何姵瑩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何姵瑩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
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1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
可稽,則依
首揭規定,原告起訴
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