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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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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簡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658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王秋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15年5月6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