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橋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瀚皇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致誠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法院依前開規定,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應以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為前提要件。若尚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即無停止執行可言。
二、
經查,
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查詢表、索引卡查詢列印資料
可稽,
依首揭說明,聲請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