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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補字第 1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嘉豪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4,56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3%之利息,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22,995元(計算式見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7,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算本金(新臺幣)
項目
利息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週年利率  
起訴前之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224,563 元
224,563 元
利息
114年11月11日
115年8月2日
13%
21,195.06 元
違約金
114年12月12日
115年1月12日
600元
600.00 元
違約金
115年1月12日
115年2月12日
600元
600.00 元
違約金
115年2月12日
115年3月12日
600元
600.00 元
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2,995 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請求金額+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47,558 元
第一審應繳裁判費
3,4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