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橋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暐淳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