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橋補字第149號
原 告 貫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陳信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振宸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