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橋補字第168號
原 告 禾樂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就
發票日為民國114年2月6日、票據號碼358027號,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22,027元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022,027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