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橋補字第4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其昌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