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橋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寶蓮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300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800元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1,000元違約金、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1,200元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期計算,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費用共為3,000元(計算式見附表)。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2,3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請求金額+起訴前違約金,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