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15 年度橋補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陳寶蓮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300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800元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1,000元違約金、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1,200元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期計算,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費用共為3,000元(計算式見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算本金   (新臺幣)
項目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終止日   
/起訴前1日
 (民國)
   計算標準
起訴前之違約金   (新臺幣)
69,300 元
69,300 元
違約金
105年10月16日
105年11月16日
延滯第1個月800元
800.00 元
違約金
105年11月16日
105年12月16日
延滯第2個月1,000元
1000.00 元
違約金
105年12月16日
106年1月16日
延滯第3個月1,200元
1200.00 元
起訴前之利息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000 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請求金額+起訴前違約金,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72,300 元
第一審應繳裁判費
1,500 元
已繳納裁判費
500 元
尚需補繳裁判費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