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永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漪珠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
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
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