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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永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漪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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