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永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漪珠
訴訟代理人 黃瑋俐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局間就業服務法法事件,對
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及20日內出具上訴理由狀,
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
上訴
狀表明:(一)、
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
。
茲上訴人於104年11月3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
訴理由,亦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
,應具狀補正,並提出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