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永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漪珠 訴訟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局間就業服務法法事件,對 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及20日內出具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   。上訴人於104年11月3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   訴理由,亦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   ,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