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秋鐵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思儀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間因
追繳押標金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
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