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1號
原 告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麗潔
訴訟代理人 黃萬錫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
交通裁決事件,對
於民國105年3月2日彰監四字第裁64─IAA574128 號
裁決書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
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