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劦伸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岡宏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
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
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