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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劦伸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岡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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