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呂炉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巧奉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
政府採購法案
件,經聲請人為沒收押標金之處分,然經送達結果,均招領
逾期退件,致無法為合法送達,為此請求依行政訴訟法第81
條第1 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2條第1 款)聲請公示送達,
俾
利移送執行等語。
二、
按行政法院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
請或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二、於
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三、於外國為
送達,不能依第77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
無效,行政訴訟法第81條固有明文,然本條規定係依行政訴
訟法提起行政訴訟時,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方有其
適用。本件
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之文書,為聲請人對巧奉營造有限公司
追繳押標金之函文,非屬行政訴訟事件,聲請人依
上開規定
聲請對該公司為公示送達,
尚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
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
公權力時,亦屬
行政機關,此時若送達文書有
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之情形,自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素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