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巨安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楷恩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被 告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呂炉山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
言詞
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