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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追繳押標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巨安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絹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   人為訴訟行為者。」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   明文。查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民國107 年1 月19日訴0000000 號申訴審議判斷,於107   年5 月14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公司登記資料記載,原   告於起訴時,其代表人為蘇絹文,是其提起本件訴訟時,自   應以蘇絹文為代表人,並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始為合法。   原告載列「林楷恩」為代表人,且起訴狀亦未經蘇絹文簽   名及蓋章,顯屬未由合法之代表人提起本件訴訟,應予補正   。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