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台中救護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明仁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人、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訴狀內宜記載
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
詞辯論之事項;其經
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
第105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與
被告彰化縣政府間緊急醫療救
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但並未提出原處分書及
訴願決定書,
程式上有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