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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緊急醫療救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台中救護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明仁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訴狀內宜記載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 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 第105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緊急醫療救 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但並未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 程式上有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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