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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緊急醫療救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台中救護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明仁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蔡政佑 上列當事人間緊急醫療救護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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