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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2號 原   告 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炳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   應依限補繳。 二、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被告,與行政   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   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