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3號
原 告 連運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典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
交通裁決事件,對
於民國108年4月15日開立之彰監四字第64-ZCA777077號
裁決書不
服,提起行政訴訟,
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
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