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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5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3號 原   告 連運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典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 於民國108年4月15日開立之彰監四字第64-ZCA777077號裁決書不 服,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 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