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元峰億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錦松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起訴狀之附屬文件(含原處分書、訴願決定   書),並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