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元峰億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錦松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起訴狀之附屬文件(含原處分書、
訴願決定
書),並應依同法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
繕本或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