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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3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
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4號
原 告 宸汯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昆宜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
按
件
徵收
裁判費
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
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