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119號
原處分機關
即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明傳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明傳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100年7月20日所為之處分(
彰監四字第裁64-IA0000000號裁決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
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明傳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於民
國 (下同)100 年3月8 日21時11分許,在彰化縣花壇鄉台一
線、中庄段前,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之違規,經警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
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 元,
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記違規點數3 點等語
。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並未收到違規通知單,經
申訴
後,監理站於100 年7 月15日發函解釋稱本單係以掛號郵寄
方式寄交並由「施桂蘭」簽收,然受處分人公司並無施桂蘭
此人,亦無此姓名之親朋好友;又寄送本公司郵件,郵局大
部分會轉往彰草路39 4巷28號,並以公司章簽收,惟本案裁
決前確實未接到任何通知,為此不服而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等
語。
三、
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
送達之程序,
準用
行政
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程序法關於文書送達
之程序有下列規定:「送達,於
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
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
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
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
通知書
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
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
或其他
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
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
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 個月」、「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
交由郵政機關送達」、「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
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
,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此觀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前
段、第73條第1 項、第74條、第68條第1 、4 項分別定有明
文。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於100 年3
月8 日21時11分許,在彰化縣花壇鄉台一線、中庄福安宮前
,經警舉發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
違規行為
等情,經彰化縣警察局以彰警交字第IA0000000 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有該舉發通知
單附卷
可稽。
(二)受處分人辯稱該公司並無施桂蘭此人,亦無此名親朋好友,
且公司並未收到任何通知
一節,經本院
依職權囑託彰化縣警
察局彰化分局警查訪何人居住於「彰化縣彰化市○○路○ 段
○○○ 號」之明傳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經員警訪查後得悉:目
前居住者為黃明傳夫婦,該戶籍內或隔壁均查無住有姓名為
施桂蘭之人,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034287號函文
暨查證報告及照片2 張在卷
足憑。雖彰化縣警
察局以彰警交字第1000052200號函文說明稱:「本件舉發通
知單連同採證照片,已於100 年3 月21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寄
交
當事人,並由施桂蘭簽收」,且檢附中華郵政掛號簽收證
明影本一紙為佐。惟觀此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回執單之送達
處所僅記載「中正路二段336 號」,漏未記載鄉鎮市別,而
送達郵戳章之圓戳上則記載「溪湖」,並非「彰化市」,可
知送達處所位於彰化縣溪湖鎮,然受處分人公司係位於「彰
化縣彰化市○○路○段○○○ 號」,此有明傳汽車貨運有限公
司之公司登記資料1 紙附卷
可參,顯見本件舉發通知單實際
送達之地點,並非應受送達處所,有違前揭行政程序法關於
送達之規定,上開送達程序既未完足,舉發單未合法送達,
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五、
綜上所述,本件舉發單既未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是其原處
分主文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處分
予以撤銷,並退回
原處分機關重新踐行送達程序,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
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