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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苓娟 兼前一人 特別代理人 許欣凱 原   告 許銘崧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欣凱 原   告 黃秋堯       陳妙怨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律師 被   告 陳韋州       曾明山 被   告 東峰禮儀有限公司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啟瑩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韋州犯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 交易字第24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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