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慈容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3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
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
二、本件被告張慈容被訴(一)自民國100年2月15日起至100年3
月16日止,利用自己擔任日盛公司業務員向客戶收取貨款而
持有該等現金貨款之機會,收取如附表所示海上影業有限公
司等客戶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之貨款後,將該等現金貨款侵
占入己,侵占金額共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二)於日
盛公司代表人于嵩平發現上情後,經命交出所持有之出貨單
據,且被指示不得向義美西餐廳收取貨款。但被告張慈容為
求清償自己積欠他人之賭債,仍於100年3月16日下午1時許
,至位於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義美西餐廳,向義美
西餐廳之負責人吳秀屏佯稱自己仍具日盛公司業務員之身分
,並謊稱忘記
攜帶日盛公司出貨單據,致使被害人吳秀屏
陷
於錯誤而將義美西餐廳所應給付予日盛公司之100年1月份貨
款19041元(分別為6348元與12693元)交付被告張慈容。因
此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查:被告張慈容之住所係在台東縣
大武鄉南興村達興129號,而其居所於警詢筆錄係記載位於
彰化縣○○鎮○○○○路○號處,然於本件
起訴前即100年5
月31日受偵訊時,已變更為台中市○○路○段○○○號(
偵查筆
錄漏繕「1段」),有上開住居所資料在卷
可稽(見100年度
偵字第3893號偵查卷宗第31頁),均非位於本院所轄境內,
亦無
證據足認本件於檢察官對被告提公訴之際,被告之住居
所係位於彰化縣境內,且被告張慈容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訊問
時,供承其係至如附表所示之客戶處,向各該客戶收取貨款
,且收取後即至台中市內之電玩店賭玩電動機具,賭光所收
取之貨款等語,而附表所示之客戶,均係設於台中市,此有
出貨單44張卷
可憑(見同上偵查卷宗第11頁至24頁、第27
頁、36頁)是由此可知,
起訴書所指被告張慈容為業務侵占
犯行及詐欺取財犯行,其犯罪地均在台中市,並非於本院所
轄區域內,故檢察官向本院提起本件公訴,依照首開說明,
自有未合,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億先
附表:
┌──┬────┬────────┬────┬──────────────┐
│編號│侵占時間│收款對象 │侵占金額│所含日盛公司帳款 │
├──┼────┼────────┼────┼─────┬────────┤
│ 一 │100.2.15│海上影業有限公司│9984元 │100.2.15 │9984元(已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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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野婚宴會館 │16526元 │100.1.26 │16526元 │
├──┼────┼────────┼────┼─────┼────────┤
│ │ │
彼得潘 │8700元 │100.1.17 │4000元 │
├──┼────┼────────┼────┼─────┼────────┤
│ │ │ │ │100.1.29 │4700元 │
├──┼────┼────────┼────┼─────┼────────┤
│ │ │廣達西餐廳 │1000元 │100.1.25 │1000元 │
├──┼────┼────────┼────┼─────┼────────┤
│ 二 │100.2.20│花太郎日本料理店│34956元 │100.1.7 │13780元 │
├──┼────┼────────┼────┼─────┼────────┤
│ │ │ │ │100.1.18 │6000元 │
├──┼────┼────────┼────┼─────┼────────┤
│ │ │ │ │100.1.26 │9000元 │
├──┼────┼────────┼────┼─────┼────────┤
│ │ │ │ │100.1.26 │6176元 │
├──┼────┼────────┼────┼─────┼────────┤
│ │ │櫻屋料理 │39836元 │100.1.3 │2218元 │
├──┼────┼────────┼────┼─────┼────────┤
│ │ │ │ │100.1.4 │4080元 │
├──┼────┼────────┼────┼─────┼────────┤
│ │ │ │ │100.1.6 │4564元 │
├──┼────┼────────┼────┼─────┼────────┤
│ │ │ │ │100.1.11 │7834元 │
├──┼────┼────────┼────┼─────┼────────┤
│ │ │ │ │100.1.14 │4374元 │
├──┼────┼────────┼────┼─────┼────────┤
│ │ │ │ │100.1.18 │4200元 │
├──┼────┼────────┼────┼─────┼────────┤
│ │ │ │ │100.1.22 │8160元 │
├──┼────┼────────┼────┼─────┼────────┤
│ │ │ │ │100.1.27 │4406元 │
├──┼────┼────────┼────┼─────┼────────┤
│ │ │天野婚宴會館 │9514元 │100.2.15 │342元 │
├──┼────┼────────┼────┼─────┼────────┤
│ │ │ │ │100.2.16 │5678元 │
├──┼────┼────────┼────┼─────┼────────┤
│ │ │ │ │100.2.17 │2856元 │
├──┼────┼────────┼────┼─────┼────────┤
│ │ │ │ │100.2.18 │6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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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0.2.25│二禾井 │1900元 │100.1.20 │1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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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錦芳精緻美食料理│13490元 │100.1.6 │7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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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0.1.24 │6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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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彼得潘 │4840元 │100.2.1 │2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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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0.2.12 │23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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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0.3.15│新社賴先生 │7540元 │100.3.15 │7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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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00.3.16│和壽司日本料理 │8000元 │100.3.16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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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拼圖披薩 │6000元 │100.3.16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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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合計 │ │16210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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