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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美商漢克公司(亦名美商韓克爾公司,Henkel 法定代理人 Paul R. B.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裕華化學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師墉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智易字第11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師墉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 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本應予以駁回,惟經原告聲請(見其於101 年5 月3 日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5 頁所載),自 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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