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美商漢克公司(亦名美商韓克爾公司,Henkel
法定
代理人 Paul R. B.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被 告 裕華化學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師墉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智易字第11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師墉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
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本應
予以駁回,惟經原告聲請(見其於101 年5 月3
日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
言詞辯論意旨狀第5 頁
所載),自
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