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貫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甲樺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津
被 告 尊傑企業社即陳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
1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陳述、
證據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
起訴狀
繕本(如附件
)。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就此之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自應
予以
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