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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貫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甲樺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津 被   告 尊傑企業社即陳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 1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陳述、證據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如附件 )。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就此之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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