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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兆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妙 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律師 被   告 豐晨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婕穎 被   告 許書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2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影本。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陳述略稱:均如刑事程序中所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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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