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兆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妙
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
律師
被 告 豐晨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婕穎
被 告 許書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2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影本。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陳述略稱:均如刑事程序中所答辯。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