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久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傳富
被 告 楊建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100 年5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CHZ0
0000000000號」、「設彰化縣○○鎮○○村○○○街○○○ 號」之
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彰化縣
○○鄉○○村○○○街○○○ 號」。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久田生化科技有
限公司編號及設立地址之記載為「身分證統一編號:CHZ000
00000000號」、「設彰化縣○○鎮○○村○○○街○○○ 號」
,均係誤寫,應分別更正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設彰化縣○○鄉○○村○○○街○○○ 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