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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5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久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傳富 被   告 楊建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100 年5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CHZ0 0000000000號」、「設彰化縣○○鎮○○村○○○街○○○ 號」之 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彰化縣 ○○鄉○○村○○○街○○○ 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久田生化科技有 限公司編號及設立地址之記載為「身分證統一編號:CHZ000 00000000號」、「設彰化縣○○鎮○○村○○○街○○○ 號」 ,均係誤寫,應分別更正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設彰化縣○○鄉○○村○○○街○○○ 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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