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10號
自 訴 人 張桂榮
自訴
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被 告 啟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坤和
被 告 黃施甄
陳湘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自訴人張桂榮自訴啟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施甄、陳湘宜部分
,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人張桂榮自訴意旨
略以:自訴人張桂榮為塵蟎綠色
排泄物照片之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著作權法第37 條 得
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自訴人前於專屬授權
期間,於
被告啟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華公司)網頁http:/
/www.e-sleepy.com/dk01.html發現被告啟華公司刊載該圖
片,供不特定第三人得以隨時上網觀覽,且於該網址首頁刊
載「啟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版權所有Copyright 2009 KaeHw
a Industrial Co., Ltd 」;被告黃施甄為被告啟華公司之
高階負責人,其指示被告陳湘宜製作被告啟華公司網頁,明
知自己並無上開塵蟎圖片之著作權,且未經過權利人同意,
仍擅自加以使用而重製刊載於網站上供人觀覽,又稱係自己
版權所有,
顯有故意重製及故意公開傳輸罪,被告等人顯係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101 條第1 項之規
定,因而提起本件自訴等語。
二、
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
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
準
用第246 條、第249 條及前章第2 節、第3 節關於公訴之規
定,此有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第2 項第2 款、第343 條準用
第303 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昇陽貿易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29日提起自訴,
稱被告啟華公司、黃施甄、陳湘宜等人未經著作權人昇陽貿
易公司同意,任意下載自訴人昇陽貿易有限公司取得著作權
而張貼網站上之塵蟎圖片,並將該圖片擅自重製於啟華公司
http://www.e-sleepy.com/dk01.html 之網頁上,並公開傳
輸系爭圖片,且於該網址首頁刊載「啟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Copyright 2009 Kae Hwa Industrial Co ., Ltd
」等語,被告等人顯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第92
條之公開傳輸罪,
法人並有同法第101 條之
罰金刑等語,且
上開案件業於99年11月29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99年度自字
第20號案件審理中之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
刑事案件之
刑事自訴狀查核
無訛。本院認被告啟華公司、黃施甄、陳湘
宜同時於啟華公司http://www.e-sleepy.com/dk01.html 之
網頁上重製並公開傳輸本件自訴人張桂榮擁有著作權之塵蟎
綠色排泄物照片、及本院99年度自字第20號案件之自訴人昇
陽貿易有限公司擁有著作權之塵蟎圖片(惟昇陽貿易有限公
司亦為本件之自訴人之一),係一行為侵害數著作權人之著
作權,應係
裁判上一罪之
想像競合犯,且上開被告啟華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黃施甄、陳湘宜於啟華公司http://www.e-s
leepy.com/dk01.html 之網頁上侵害自訴人昇陽貿易有限公
司之著作權部分,業已經自訴人昇陽貿易有限公司提起自訴
,現由本院99年度自字第20號案件審理中,已如前述,
揆諸
前揭說明,係屬已經提起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用第303 條第2 款之規定,為
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3 條第2 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