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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易字第 1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 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 條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張雅芳係任職在彰化縣彰化市○○路○○ ○ 號「動發實業有限公司」之員工,平時需駕駛公司購買之 休旅車(車牌號碼不詳)載運貨物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 人,於民國100年9月9日上午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鎮道○路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 行駛,於該日上午7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段 與道周路口,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右轉引道時 ,應讓右側車輛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氣晴、日間自然光 線充足,且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詎良好,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行經前述路段時,兀自右 轉至前述引道,適時由陳芊均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 車,亦同向沿道周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張雅芳因前述駕駛 疏失未注意及此,所駕駛車輛之右側車身與由陳芊均騎乘之 前開機車左側車身發生擦撞,致使陳芊均騎乘之機車倒地後 ,因此受有左側恥骨骨折、左側肱骨近端骨折及左肘、左下 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 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雅芳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陳芊均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101年5月29 日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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