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
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
條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張雅芳係任職在彰化縣彰化市○○路○○
○ 號「動發實業有限公司」之員工,平時需駕駛公司購買之
休旅車(車牌號碼不詳)載運貨物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
人,於民國100年9月9日上午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鎮道○路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
行駛,於該日上午7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段
與道周路口,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右轉引道時
,應讓右側車輛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氣晴、日間自然光
線充足,且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
詎良好,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行經前述路段時,兀自右
轉至前述引道,
適時由陳芊均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
車,亦同向沿道周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張雅芳因前述駕駛
疏失未注意及此,所駕駛車輛之右側車身與由陳芊均騎乘之
前開機車左側車身發生擦撞,致使陳芊均騎乘之機車倒地後
,因此受有左側恥骨骨折、左側肱骨近端骨折及左肘、左下
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
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雅芳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陳芊均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
撤回告訴,此有101年5月29 日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