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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邱以任 法定代理人 邱隨供       卓麗玲 被   告 陳加榮       揚泓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真 上列被告陳加榮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2207號 ),經原告對其及被告揚泓實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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